法律依据
1.蓝卡法案首先是欧盟层面为了与美加澳等国竞争吸引高级人才而于 2009 年通过了欧盟蓝卡法案,并要求各成员国内化为国内法实施该法案。
2.德国于2012年6月修改了外国人居留法案中的19条,19A条即为德国蓝卡的有关规定,并于 2012 年 8 月正式生效实施。
3.蓝卡的本质是在已经执行欧盟蓝卡法案的所有欧盟成员国中通用的工作和居留卡,持有一国签发的蓝卡,在满 18
个月后,可以自由到其他欧盟国工作和居留。但是,蓝卡是向已经执行蓝卡法案的欧盟成员国申请而并非向欧盟申请。因此欧盟蓝卡法案在欧盟成员国的实施,依赖于成员国将该欧盟蓝卡法案内化为国内法来实施。
4.截止目前,仅有英国、爱尔兰和丹麦尚未执行该法案。包括德国在内的其他欧盟成员国,或者以通过单独的蓝卡法案方式,或者以修订现有移民法案的有关条款的方式,都已经正式实施了该法案
实施沿革
2012年8月1日生效,同年完成行政审批条令与细则;
2013年把已经在德工作的外国人且符合蓝卡条件的,全部转成了蓝卡身份;
2014年开始向欧盟外国家推广,驻外使领馆官网有专门页面推广;
2015年4月14日召开移民法研讨会;